成都收账公司​债款参加条款的法律依据

成都收账公司债款参加条款的法律依据

 第552条,第三人与债款人约好参加债款并告诉债权人,或许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乐意参加债款,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能够恳求第三人在其乐意承当的债款范围内和债款人承当连带债款。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2条,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则以公司名义参加债款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该行为的效力时,能够参照本解释关于公司为别人供给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36条 第三人向债权人供给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撑等类似许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供给担保的意思表明,债权人恳求第三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确保的有关规则处。

 第三人向债权人供给的许诺文件,具有参加债款或许与债款人一起承当债款等意思表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则的债款参加。

 前两款中第三人供给的许诺文件难以确定是确保仍是债款参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确定为确保。

 第三人向债权人供给的许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则的情形,债权人恳求第三人承当确保职责或许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可是不影响其依据许诺文件恳求第三人履行约好的责任或许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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