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账公司​诉讼时效届满前,未约好实行期限的债款人实行部分债款的,诉讼时效怎么核算?

成都收账公司诉讼时效届满前,未约好实行期限的债款人实行部分债款的,诉讼时效怎么核算?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约好实行期限的合同,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能够确认实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不能确认实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但债款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清晰表明不实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款人清晰表明不实行义务之日起核算。”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地址等内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能够协议弥补;不能达到弥补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许买卖习惯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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