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账公司​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早实行债务有法律依据

成都收账公司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早实行债务有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则:“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合同责任的,对方能够在实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当违约责任”。一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时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则:“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维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关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实行悉数交付责任,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付出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清晰标明不实行给付价款责任,或许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刊出、被有关部门吊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许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或许付款方损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给付价款责任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则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许加速到期”。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付款责任人,在申请人多次催告后仍未付出到期债务,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付款责任,已经构成预期违约,申请人依据以上规则能够在剩余款项实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申请人提早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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