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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不能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的情况成都收账公司不能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的情况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7条:下列债款不能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两边约好由个人担负的债款,但以逃避债款为意图的在外; (2)一方未经对方赞同,私行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责任的亲友所负的债款; (3)一方未经对方赞同,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 (4)其他应由个人承当的债款。 综上,关于夫妻一起债款,法律坚持一起债款一起偿还的原则,但两边当事人能够自由约好,但该约好仅对夫妻两边有效,债权依然有权恳求夫妻任何一方偿还,夫妻一方偿还后是能够向另外一方追偿的。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