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债公司在信用康复前,债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在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则》第三条制止的高消费及非日子或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飞机经济舱及高铁二等座在外;
(二)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限制的其他行为。
前款规则的期限内,依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裁定终结债务整理程序的债务人有超出保持其自己及其抚(扶)养家庭成员基本日子水平的收入的,超出部分仍应用于追加清偿。
前款规则的期限内,债务人应每半年向管理人报告产业情况,并由管理人通报全体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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