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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法院是否能够就夫妻一方个人债款履行夫妻一起产业成都收账公司法院是否能够就夫妻一方个人债款履行夫妻一起产业 问题引入 夫妻一方对外负债,且该债款不属于夫妻一起债款的景象下,被依法请求强制履行,法院是否能够就夫妻一起产业悉数履行? 律师分析 原则上,自然人对外担负的债款应当以其自有产业承担归还责任。但若涉及夫妻关系,则变得复杂。夫妻一起产业从法律上讲其特点为一起共有,不同于按份共有,不能清晰的划分出夫妻各占的份额,除非离婚或呈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两种景象时才能对夫妻一起产业予以切割。在不能清晰夫妻各占一起产业份额的前提下,一方个人产业不足以归还对外个人债款,对夫妻一起产业怎么履行,履行到多少程度,是否能够悉数履行,都是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一)程序上,不追加被履行人,开始检查后能够认定为夫妻一起产业的,能够直接履行该产业。 《北京市法院履行工作标准((2013年修订)》第539条第1款和第4款:履行根据确定的债款人为夫妻一方的,不追加被履行人的配偶为被履行人,请求履行人建议履行根据确定的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奉告其通过其他程序建议。请求履行人以被履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产业系夫妻一起产业为由,书面请求查封、扣押、冻住该产业的,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住。被履行人的配偶以该产业是自己的个人产业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二)履行范围上,不得超越夫妻一起产业价值总额的一半,但被履行人的配偶赞同的在外 《北京市法院履行工作标准((2013年修订)》第539条第5款:对查封、扣押、冻住的夫妻一起产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对夫妻一起产业的履行,针对的是夫妻一起产业的整体,能够不对夫妻一起产业中的单个产业逐个进行切割。履行被履行人在夫妻一起产业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越夫妻一起产业价值总额的一半,但被履行人的配偶赞同的在外。 需要留意的是,履行部分不得超越夫妻一起产业价值总额的一半,而不是不能超越单一一项夫妻一起产业的一半。举例而言,如果履行夫妻共有但登记于另一半名下的房产,若夫妻一起产业不止这一套房产,则能够将出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八成或悉数用以归还债款,只需其履行价值不超越夫妻一起产业总值的一半即可。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