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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要债公司债权人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司法实践的两种做法成都要债公司债权人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司法实践的两种做法 一些法院以为,债权人不受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裁决协议的束缚,有权直接对次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成都要债公司其主要理由可以归结为两点: 1、《裁决法》第4条规矩:“当事人选用裁决办法处理纠纷,应当双方自愿,到达裁决协议。没有裁决协议,一方请求裁决的,裁决委员会不予受理。”因而,裁决协议具有相对性,只能束缚订立裁决协议的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不能束缚非当事人的债权人。这是法院驳回次债款人裁决主管抗辩时根据的最主要理由(例如: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00号民事裁决、西安中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浙江永康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4651号民事判决等)。 2、代位权是债权人根据法则规矩而享有的权力,而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矩,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因而债款人与次债款人的裁决协议不得束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前述广东高院裁决、宝鸡中院(2014)宝中民立终字第00006号民事裁决、山东潍坊高新法院(2015)开商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决)。 上述理由不无道理,但不行充分。一方面,裁决协议的相对性已在理论和实践上被不同程度地打破,此为各国改造裁决立法、鼓舞裁决开展的一大潮流,故有必要进一步阐明为何此种打破不适用于债权人代位权。另一方面,代位权系法定权力不受裁决协议束缚,并不能必定推导出代位权的行使办法不受裁决协议束缚,例如理论上探讨的债权人以代位裁决的办法行使代位权,或许在代位权诉讼的框架下,仍容许次债款纠纷独自通过裁决程序处理。 另一些法院则以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裁决协议,可以对抗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其主要理由包括: 1、裁决协议系债款人与次债款人自愿到达,容许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相当于否定了裁决协议的效能,干涉了债款人与次债款人的意思自治,故就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债权债款联系应由裁决机构认定,法院无权检查(例如:佛山中院(201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68号民事裁决、上海浦东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 2、《合同法说明一》第18条第1款规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据此,次债款人可以向债款人提出的裁决主管抗辩,也可以向债权人提出(例如:上海二中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914号民事裁决、福州中院(2014)榕民终字第4029号民事裁决)。 3、裁决协议的相对性并非绝对,《裁决法说明》第9条必定了裁决协议在债权债款转让景象下对受让人的效能,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实际上代替了债款人的方位,其方位与债权受让人相似,故《裁决法说明》第9条可以类推适用(例如:甘肃庆阳法院(2016)甘10民终111号民事判决)。 4、在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存在裁决协议的前提下,容许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将给当事人歹意躲避裁决协议留下空间(例如:福建长乐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490-1号民事裁决)。 成都要债公司上述否定债权人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理由看似有理,但难经细心琢磨。榜首,裁决协议的意思自治规模仅包括债款人与次债款人的法则联系,而我国代位权行使的法则后果是在债权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直接建立联系,两者内在外延有别,将裁决协议的自治规模扩张至债权人与次债款人之间,正当性存疑。第二,次债款人对债权人可以主张的抗辩是否包括程序性抗辩,并非已有结论,例如债款人和次债款人可以约好统辖法院,但《合同法说明一》第14条清晰规矩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由次债款人住所地法院专属统辖,次债款人显着无法再依其与债款人之间的统辖条款而提出统辖贰言。裁决条款与统辖条款均为当事人对争议处理办法的自主选择,不许次债款人提出统辖抗辩而容许提出裁决主管抗辩,两者差异处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缺少。第三,行使代位权与债的转让存在底子差异,债权人与次债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则联系,而债的转让中受让人已代替转让人的法则方位,直接与对方当事人建立法则联系,所以将《裁决法说明》第9条类推适用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景象并不稳当。终究,以防备歹意躲避裁决协议为由拒绝债权人提出代位权诉讼,有挂一漏万之虞,也将诉讼与裁决截然仇视起来,故缺少取。 本文由成都要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