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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处理死者生前债务纠纷的常见法令问题成都收账公司处理死者生前债务纠纷的常见法令问题 1、债务人逝世后,其承继人抛弃遗产承继权或没有承继权的问题。 承继人抛弃遗产承继包含了部分承继人承继与整体承继人抛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无人承继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一切;死者生前是集体一切制安排成员的,归所在集体一切制安排一切。” 综上,债务人逝世后,部分承继人抛弃遗产承继权的,遗产归其他承继人一切,整体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其法令结果等同于没有承继人,归国家一切;死者生前是集体一切制安排成员的,归所在集体一切制安排一切。 2、承继人抛弃承继的表现形式及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第二十五条 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表明。没有表明的,视为承受承继。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承受或许抛弃受遗赠的表明。到期没有表明的,视为抛弃受遗赠。” 3、债务人逝世后,其承继人怎么建议债务。 债务人逝世后,对外享有的合法债务实践上属于遗产的组成部分,因此,未抛弃遗产承继权的承继人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人》的规定向债务人建议债务。 4、债务人逝世后,债务人怎么建议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十三条 “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践价值部分,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被承继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能够不负归还责任。”的规定,债务人逝世后债务人能够以债务人的承继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的承继人在承继在承继债务人承继人在承继债务人遗产的范围内进行清偿,超过债务人遗产实践价值部分,债务人的承继人自愿归还的债务人能够表明承受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