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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款是否必定是夫妻一起债款?成都收账公司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款是否必定是夫妻一起债款? 答:夫妻一起债款触及对内联系和对外联系。对内联系不触及债权人而言,由举债方承当债款是夫妻一起债款的举证职责,假如举债方不能证明是用于一起生活则举债方不能要求作为夫妻一起债款由爱人一起偿还。对外触及债权人而言,如债权人要求举债方的爱人一起偿还,应当由未举债的爱人一方符合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不属于夫妻一起债款的景象承当举证职责。目前,根据司法方针,假如未举债的爱人举证举债款的确未用于一起生活,亦能够不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未举债的爱人不承当职责。夫妻一起生活,不只包括日常生活,也包括一起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性质如何确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专委杜万华《家事审判改革为相关立法提供实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关于当时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网站院长信箱2016年3月17日《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2017年8月对《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XX 号建议的答复》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