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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注意,借钱不还的人喜欢写这“7种”借单!一不小心你就被坑了!成都收账公司注意,借钱不还的人喜欢写这“7种”借单!一不小心你就被坑了! 导读:日子中便是有些人,借钱就不预备还,因而,常在借单上打主意,别的加上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一字之差可能带来天壤之别,本文今日就给我们带来借钱不还的7种借单。 1、打借单时成心写错名字 事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告贷20万元,并打下借单,约好一年后偿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单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成心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告贷,谁知二人却以借单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肯偿还。无法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虽然法院支撑了张的建议,但张也因在接借单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价值。 提示:打借单时不妨请告贷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一定要保留告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这样即便告贷名字书写马虎,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2、是己告贷,非己写条 事例:王某向张某告贷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单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单,脱离现场,不久返回,将借单交给张,张看借单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法申述法院,经法院托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单不是王所写。最终张败诉! 提示:如果不是当面书写的借单,一定要在你当面签字,哪怕现已签名,那么也让他再签一遍,不然后患无穷! 3、使用歧义 事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单一份。一年后李某偿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单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单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儿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偿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则“谁建议,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依据证明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维护。 提示: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借单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4、以“收”代“借” 事例:李某向孙某告贷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申述后,李某在辩论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欠据丢失,因而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提示:写清告贷原因,“收”“借”清楚。 5、签名用绰号或签名含糊 借单各项信息之中,告贷人的签名最为重要。一般来讲借单上需要写明告贷人的真实名字,名字后面最好加上告贷人的身份证号。为了防止告贷人用昵称或假名,签字是最好让告贷人在名字上按手印,由于按手印与签字有平等的法律效力。现在市面上有一种“自动褪色魔术笔”,有这种签名过段时间字迹就会消失或者变得含糊。在写借单时,最好自带翰墨。 提示:用自己的笔,仔细核对身份信息。 6、借单成心写成欠条 事例:刘某向陈某告贷18000元。出具欠条一张:“仅欠陈某人民币18000元,刘某,某年某月某日”。然而3年后陈某向刘某要求还钱,刘某却说诉讼时效已过,拒还。 提示:借单和欠条是不同,两者在都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借单可以随时要求告贷人还款,其法律时效性是20年,而欠条的诉讼时效是欠条出具之日起3年,而且借单与欠条的举证责任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7、告贷不写利息 事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告贷10000元,约好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欠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欠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单申述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对付出利息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的,视为不付出利息”的规则,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