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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次债务人与债务人所订裁决协议的效能难以扩张至债务人怎么区分成都收账公司次债务人与债务人所订裁决协议的效能难以扩张至债务人怎么区分 怎么区分代位权行使中诉讼与裁决的主管边界,中心是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缔结的裁决协议的效能规划。理论上,裁决协议的效能规划包括对人的效能、对事的效能、对法院的效能和对裁决安排的效能。对人的效能是指裁决协议能够捆绑哪些主体,对事的效能是指裁决协议确认了哪些争议事项能够提交裁决,两者从实体意义上界定了裁决协议的效能规划。对法院的效能、对裁决安排的效能是指,裁决协议排除了法院的主管权并赋予裁决安排主管权。后两种效能以前两种效能为基础,故裁决协议的对人效能、对事效能是考察其效能规划的中心。 关于对事效能,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裁决协议仅触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债务联络(次债务联络),不触及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债务联络(主债务联络)。传统大陆民法的代位权采“入库规则”,代位权旨在保全债务人的责任产业,其行使作用为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故司法查看的规划限于次债务联络。可是,《合同法解说一》第20条确立了“直接清偿规则”,代位权的行使作用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债务联络即予消除。因而,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时,司法查看的规划既包括次债务联络,也包括主债务联络,而后者显然不是裁决协议包括的事项。 关于对人效能,将调整次债务联络的裁决协议的效能扩张至债务人,也欠缺正当性。综观各国理论和实践,裁决协议扩张的现象包括合并与分立、继承,债的转让与清偿代位,署理或托付,关联方,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等,虽具体有别,但上述现象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能够在争议发生前,事前确认或推定非裁决协议的签定者同意提交裁决,因而扩张裁决协议的效能并未违反作为裁决制度柱石的裁决自愿准则。可是,债务人一般不会在争讼前与次债务人就代位权的行使形成裁决合意,而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一般也是债务难以直接实现时的无法之举,显然难以推定其有愿受裁决协议捆绑之意思。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