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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请求先予履行方法成都收账公司请求先予履行方法 先予履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子作出判决曾经,为解决原告当前的日子等困难,先向被告履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子,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裁决先予履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求先予履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决先予履行的,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联系明确,不先予履行将严重影响请求人的日子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请求人有履行才能。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请求人供给担保,请求人不供给担保的,驳回请求。请求人败诉的,应当补偿被请求人因先予履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