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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关于企业法人歇业、被吊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后,怎么确认诉讼主体的问题成都收账公司关于企业法人歇业、被吊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后,怎么确认诉讼主体的问题 1、企业法人歇业、被吊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处理刊出挂号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申述、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能够清算组织名义参与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许出资人参与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规模,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许直接送达给清算职责人。原告只申述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许出资人的,要区别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职责的,法院可不用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许出资人承当清偿职责,而不用追加企业;如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仅存在出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2、清算职责人应按照主管或出资关系确认: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职责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出资主体,有限职责公司的清算职责人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职责人为其控股股东。 3、企业法人已处理刊出挂号,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除,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职责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未依法处理年检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能够自己名义申述、应诉,除非其已被依法刊出。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