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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债公司提醒您积极参与法院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成都收债公司提醒您积极参与法院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有些时分,调解是有必要的,假设当事人自恃胜诉无疑,拒不参与法院组织的调解作业,最终有或许要承当较多的诉讼费用。因此,积极参与法院的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是十分重要的工作。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作业若干问题的规矩》第一条规矩: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子,可以在辩论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附和后,人民法院可以在辩论期满前进行调解。” 第二条一起规矩: “关于有或许经过调解处理的民事案子,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变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38条规矩: “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宽和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子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托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实行调解协议、成心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添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本文由成都收债公司整理 |